论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下的利益平衡
——兼论“反向工程”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贺 玲
引言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它凝聚了人们潜心钻研与开发的时间和精力。软件的开发研制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大型的软件开发,往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它具有高度的价值含量。一个优秀的软件不仅可以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同时,它具有易复制与易改编的缺点,很容易被他人任意的复制盗用、篡改,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途径及力度备受软件界与法学界的关注。然而,为了达到计算机软件作为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工程化、产业化、取得效益,我们在强调软件保护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多方利益平衡,以期“双赢”之效果。有条件的将“反向工程”定位为合法,恰能反射出利益平衡原则在软件保护领域的奕奕光辉。
谈及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所不能不提的案例
为了更好的理解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本文将列举两个相关案例以廓清“反向工程”的含义及其与软件侵权的界限。
案例一:美国sega enterprises,ltd v.accolade.inc案①
原告sega公司是美国一家从事开发与销售电子游戏的公司,该公司开发销售的系统包括一个genesis控制器和一些匣子。被告accolade公司是美国一家小型的生产电脑游戏的公司,其部分产品可以在genesis控制器上运行。accolade公司为了使其游戏程序与sega公司的该控制器兼容,于1989年对sega公司的游戏程序进行了反汇编,同时对sega公司图像处理程序也进行了反汇编,通过分析了解汇编后的源代码。accolade借此确保了自己开发和销售的游戏程序能在sega公司的genesis控制器上运行。
后sega公司又为genesis控制器开发了一个安全系统,企图通过genesis控制器来限制其他公司生产的游戏程序在该控制器上运行,使非经sega公司编制的或非经其许可编制的游戏程序不能在genesis控制器上运行,以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被告为了使自己的游戏软件在未经sega公司授权的状态下也得以运行,再次对sega公司的游戏程序进行了反汇编,找到了安全系统的标识代码,然后在accolade公司的所有游戏程序中均设置了安全系统的标识代码,于是accolade公司的游戏程序仍然可以在sega公司的genesis控制器上运行,并在市场上独立销售自己的产品,与sega公司的产品和经sega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开发商的产品形成竞争。sega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认为accolade公司对其游戏程序进行“反向工程”过程中进行的反汇编和复制行为构成了对其程序的版权侵害,而被告提出了对原告程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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