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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著作权纠纷、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利用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著作权归属] “奥特曼”著作权归属案
针对近来泰国chaiyo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aiyo公司)宣称自己是奥特曼著作权的受让人,并在中国的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甚至对奥特曼的著作权人的被许可人进行起诉之事,自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创作影视作品人物“奥特曼”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公司)和中国消费者报,于7日下午举行“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研讨会
咨询律师: 刘波
被告张学松答辩称:我不仅参与了《易数原微》一书的创作,而且负责对全书的编审、修改、定稿和终校工作,同时还联系了该书的出版。三方还达成有出书协议。因此,本人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8月7日上午9时,深圳中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庭内,七匹狼及其母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福建龙岩烟草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龙岩)与深圳力创企业形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力创)、自然人简莉,分列被告和原告方,围绕“七匹狼”商标著作权归属展开唇枪舌剑。 此案缘起于深圳力创要求享有“七匹狼”商标著作权。此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认定,七匹狼对“七匹狼”商标享有著作权,原告方败诉。
咨询律师: 刘波
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做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该网页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受托人乙公司享有,因此判决甲公司败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年期间为环球公司基本完成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直至1992年,郑忠中还曾多次修改过上述两个软件。在上述软件开发过程中,环球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业务资料,为郑忠中提供了电脑业务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培训的机会,并指派了有关业务人员配合和参与开发工作。 1992年初,环球公司总经理格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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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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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任某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区红岩路四区46号。 原告郭玉林与被告任公伟、宁馨儿、张孟佳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玉林的委托代理人丁庆海,任公伟和宁馨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小鹰、陈东,张孟佳的委托代理人曲洪波、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玉林诉称:原告于1996年就注意到《上海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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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掘、整理藏医药遗产,丰富祖国医药宝库,药检所干部罗达尚于1978年向省科委申请将《晶》、《四》二书由藏文译成汉文的课题计划。省科委于1979年向药检所下达了翻译、整理《晶》、《四》二书的科研项目,拨科研专款52500元,由罗达尚担任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执行事宜。 为了完成这项科研项目,197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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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企业标识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承诺的10000元奖金,迟至2001年8月30日才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作品作为其企业标识在《安徽日报》上公开使用,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经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停止侵权,末果。故诉请法院判决确认 "徽商集团"企业标识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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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修改,并至今不付给报酬为理由,向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著作权,由新四军纪念馆给付酬金,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新四军纪念馆辩称:我馆在委托时已言明报酬只是意思而已;我馆提供了有关资料,该画的创作思想和具体构思是我馆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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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博客著作权纠纷案
引人注目的全国首例博客著作权案———女博客秦涛状告搜狐网侵犯著作权案,刚刚确立了开庭日期,海淀区人民法院确认将在4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在上海 一家网络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新浪科技知名女博客秦涛,向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搜狐网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其博客文章,构成侵犯著作权,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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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于某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汪勇,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学清,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大空间公司)诉被告于江盈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放大空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萧振宇,被告于江盈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勇、史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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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下午,“泉标维权”案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将就“泉标”的著作权归属展开辩论。原告曾称,自己拥有“泉标”著作权,并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泉标”图案构成侵权;而被告则认为 ,“泉标”著作权应该归济南市政府所有,而原告并无著作权。 当初著作权未作出约定 据了解,位于济南市泉城广场中心位置的“泉标”系由原陕西雕塑院院长、著名雕塑家王天任先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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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
华纳兄弟娱乐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提交给北京一中院的诉状中称,他们分别是《日落之前》、《银河系漫游指南》、《机器人历险记》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们的代理人在立华之声音像店购得其拥有著作权的电影的非法复制的dvd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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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属] 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心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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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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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之法律意义 二十世纪初叶,当《伯尔尼公约》在柏林修订之际,[1]适值电影甫经问世,[2]该公约第14条即明确宣布,为电影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3]此后,美国著作权法亦于1912年townsend修正案中,首次肯定电影作品为独立的著作权对象。[4]日本在其1912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也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在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首次将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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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影视作品权利归属
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般认为,影视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摄影作品的作者众多,有导演、编剧等,并且除去音乐、剧本和美术作品外,大多数作者的创作不可分割地融进同一表现形式中,因而这些作者无法单独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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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其中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的影视作品除导演等所享有的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的这个“制片者”之间的冲突。就像电视剧《鹿鼎记》,后面署名为“联合摄制”的有四、五十家电视台,这是因为发行的需要,就搞了一个“联合摄制”,实际上这些单位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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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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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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