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 专利实施 > 如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则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来无效外观专利
如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则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来无效外观专利
发表时间:2012-12-10 浏览次数:375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请求人的主观来判断该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2006年,请求人某公司认为邵某的温控器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既无美感也无设计可言,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委组成合议组,合议组经合议做出审查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外观设计除了给消费者留下杂乱的印象外,并不能带来任何美的感受,其结构杂乱无序,线条反复而无法使人产生视觉上的愉悦感受,该设计并非产品的外部设计,而是产品的内部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富有美感的设计的定义。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温控器”是具有形状、图案的工业产品,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请求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有美感。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决定: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重点阅读: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本案中,对于具有形状、图案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在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专利不具有美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请求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本专利不具有美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故复审委作出维持本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缺乏美感,则不能仅凭主观判断来无效外观专利”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