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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怎么去无效这个专利?
发表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479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此专利无效。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据此判决: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蔡某享有切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蔡某认为福建省某机械公司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为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蔡某以福建省某机械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福建省某机械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将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作对比基础。

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决定理由为:对比文件的q×××桥式切石机有四个升降导向支撑圆柱,本案专利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为一个大直径的中心圆柱体,两者结构完全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诚如国家专利复审委在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言,将被控侵权产品q×××桥式切石机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以看出,q×××桥式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与涉案专利的一个大直径圆柱和圆柱升降支撑体滑动配合的引导机构,二者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其目的和作用也不相同,所以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上述事实,双方在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其决定中亦已确认。

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重点阅读: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专利进行比对,结论如下:一、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上述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二、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维持上述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判决:上述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上述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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