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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和作用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43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

3、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4、 法律明确规定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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