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6年11月22日我国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共计59个中级法院,除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会等中级法院外,有25个为最高院根据专利审判的需要陆续指定的中级法院(划线标注):
北京(2个):一中院、二中院
上海(2个):一中院、二中院
天津(2个):一中院、二中院
重庆(2个):一中院、五中院
广东(8个):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汕头中院、
佛山中院、东莞中院、江门中院、中山中院
福建(3个):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4个):杭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宁波中院
江苏(3个):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南通中院
山东(4个):济南中院、青岛中院、烟台中院、潍坊中院
湖南(2个):长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个):成都中院、绵阳中院
江西(3个):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宜春中院
辽宁(3个):沈阳中院、大连中院、葫芦岛中院
内蒙(2个):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头中院
新疆:乌鲁木齐中院
湖北:武汉中院
河北:石家庄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陕西:西安中院
河南:郑州中院
安徽:合肥中院
吉林:长春中院
黑龙江:哈尔滨中院
广西:南宁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贵州:贵阳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西藏:拉萨中院
甘肃:兰州中院
青海:西宁中院
宁夏:银川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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