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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报申请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27

1、选择好专利申请类型

发明专利保护产品和方法,其获得授权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对创造性的要求较高,保护期较长;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产品,其获得授权只需经过形式审查,审查周期较短,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保护期较短。近年来,作为一种专利申请策略,就一项产品发明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重复申请),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采用,这样做的好处是:通过实用新型专利能更早地获得专利保护,且当发明的创造性较低而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保护时,依然有实用新型专利的存在而提供保护。

2、把握好关键时间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多个申请人可主动掌握的时间点和时间段,灵活掌握好这些时间点和时间段是企业专利申请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时间点和时间段包括:

(1)、把握专利申请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该选择好申请的时间,通常情况下越早越好。

要求优先权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该在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如果欲要求优先权,将有十二个月的主动掌握时间。

(2) 公开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请求早日公布,从而选择"缩短"还是"用尽"十八个月的时间。

(3)实审请求时间。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有三年的主动掌握时间。

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时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为四个月,答复第二次及以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还可以申请一般为两个月的延长期。这些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数月可主动掌握的时间。

3、积极提交有关资料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还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企业应该学会运用上述规定,当企业急于获得专利权时,应该主动提交相关资料以帮助审查员更快地对是否能授予专利权作出判断;当竞争对手的专利公布后,应积极研究,力求从中发现不具备专利性或不符合专利法要求之所在,及时向专利审查部门提供证明,给该专利申请的最终授权设置障碍,或延缓该专利申请授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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