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厂职工严某发明了"滚筒式浆糊机",于1986年11月17日以非职务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7月15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予以公告,1987年11月6日,被正式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7年7月20日,严某同浙江省某乡镇企业的孙某订立了关于"滚筒式浆糊机"的技术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名为"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系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中载明了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申请公告日,因专利申请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故合同上"专利权授予日","专利证书"两栏中空白。在订立合同前,严某向孙某说明了"滚筒式浆糊机"专利申请已获中国专利局公告,但还未正式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双方都了解专利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合同约定严某普通许可孙某制造,使用,销售"滚筒式浆糊机",孙向严分两期支付技术入门费8000元,第一期4000元在合同签署日起三天内汇付,第二期4000元在孙某试出样品后五天内汇付,产品投放市场后,孙按销售额的4%向严某支付提成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孙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严支付了第一期技术入门费4000元。随即回乡着手试制样品,并于该年11月试样成功。孙带着样品至上海几家大商店征求订货均未落实,于11月18日致函严,称该产品不适应当前市场需要,不受用户欢迎,决定不再生产"滚筒式浆糊机",要求终止合同,已付的4000元技术入门费不再所还,未付的第二期入门费4000元不再支付。严接信后明确不同意终止合同,但孙不再理睬严,停止履行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严某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终止合同。焦点分析
这一份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之后,授权之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按有效合同还是按无效或不成立的合同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一份合同无效。无效的理由有二:1.订立合同时"滚筒式浆糊机"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将虽已获公告但仍处于专利申请待批阶段的技术成果以"专利技术合同成果"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显属欺诈行为,故合同因欺诈订立而无效。2.这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违反了《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以申请专利尚未明确授权与否期间订立的许可合同应设立"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合同处置办法"条款。而这一份合同中显然缺少上述条款,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故应按无效合同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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