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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中小企海外申请专利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56

中小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将获得总额达1亿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日前,财政部正式公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称,“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央财政正式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

10月12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该专项资金初定年度金额为5000万,而中小企业或将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资助对象暂不包括大型国有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马维野告诉记者,算上去年年底的5000万资助资金,再加上今年的5000万,今年可动用的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

在接下来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这一个亿的资助资金将基本确认被分配到哪些项目上。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用“时间紧、任务重”来形容。

个人名义申报不获资助

依据《办法》,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而所谓“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综合处处长雷筱云称,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如果提出资助申请的中小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包括中方控股企业)甚至是外资独资企业,雷筱云表示,此类中小企业也可以提出申请,但具体到会不会给予资助,评审单位会根据该资助政策出台的政策导向来进行审核。

考虑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多是以该企业老板的个人名义申请的,遇到这样的情况,雷筱云表示,按照《办法》中对申请主体的规定,此类知识产权产权申请不在资助之列的,要想获得资助就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等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过户,实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雷筱云介绍,办法中所指“事业单位”是指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而科研机构经过近年来的改制改革,也已经变得很复杂,《办法》中所指科研机构是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法人。

而《办法》中对于申报地的规定是,中央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地方单位向省级知识产权局申报,中央与地方共管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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