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有两个:《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依据上述两个条约的规定,对于一项涉外专利申请基本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即逐一国家申请和国际专利(pct)申请方式 。
一、 逐一国家申请方式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也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
注: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可申请外国专利。
二、pct方式
采用该方式,申请人在《专利合作条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期限: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再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同样享有如《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采用该方式与逐一方式申请涉外专利的最大不同是:pct方式申请由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部分构成,而逐一方式仅由国家阶段一部分构成; pct方式申请是首先进入由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指定国际受理局完成国际阶段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由相应国家的专利机关进行审查,最终做出决定。
什么是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pct的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pct提出:
——建立一种国际体系,从而使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在申请人在其申请中(指定)的每一个pct成员国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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