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工业是我国的高科技产业,每年都产生大量的高科技创新技术及军转民产品。据统计,航天总公司每年新产生科技创新成果1000余项,其中约有1%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何将这些创新技术加以保护,并拥有自己的专利权,这将关系到航天工业未来的发展,特别值得航天企事业各级领导及科技人员加以重视。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实施的,至今已走过14个年头。在这14年中,航天专利工作者做了大量的宣传普及专利法的工作,经常组织学习班、讲座等,使很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已初步认识到专利在发展航天高科技及军转民中的作用,这些单位也希望将花费多年心血研制出的科技成果加以保护,但由于不了解专利的申请及审批程序,特别是对于涉及航天技术的成果如何申请专利还不太清楚,因此妨碍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以下就航天工业科技创新成果如何申请专利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普通专利与国防专利的选择
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又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分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依据上述规定,原国防科工委于1987年成立的国防专利局,作为中国专利局的分局受理国防专利申请,1990年原国防科工委又发布了《国防专利条例》,作为申请和审批国防专利的法律依据。
航天工业作为国防科技工业的一部分,有许多涉及国防型号任务的研制课题,其中,科技人员做出的发明创造大部分涉及保密问题,这一点正是与一般科技成果的不同之处。对于这样的发明创造,研制单位可以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申请国防专利。但《国防专利条例》也同时规定,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而对于那些可以转为民用的不涉及国防技术秘密的创新成果,研制单位可以选择普通专利申请。有的发明创造既可用于国防又可民用,可以先选择申请国防专利,以后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转为普通专利。
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防专利只在国防系统内公开摘要,不公开具体的说明书;而普通专利则向公众全面公开,包括全国及全世界,任何人均可以查阅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国防专利采用即时审查制,审查速度比普通专利快。此外,国防专利还设有补偿费,可以补偿国防专利权人因保密而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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