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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29

1.引言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细则44.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是:

(1)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申请文件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2.1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

2.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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