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点企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重庆市重点企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其加快专利申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中国专利,包括正在审查阶段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第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奖励请求的受理、审批和奖金的发放。
第四条 专利申请奖励的对象为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是一个单位以上的,应由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会同所有专利申请人共同提出奖励请求。
专利申请人均为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由第一申请人提出奖励请求,第二和第三申请人不能就同一专利再次提出资助请求。
第六条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奖励范围为申请费的一部分。
第七条 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奖励请求的专利,必须是当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八条 提出专利申请奖励请求的企业,在向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请求时,应当提交并出示下列材料:
《重庆市重点企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奖励申报表》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统计表》。
请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奖励时,要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收费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企业的奖励请求后,对符合条件的奖励请求,经过审核批准后,即拨付奖金。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当办理有关奖励经费划拨的财务手续。
专利申请人是一个单位以上的,奖金划拨给列入“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
专利申请人均为参加“重庆市重点企业专利服务行动计划”的企业,奖金划拨给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十一条 请求奖励的企业在其奖励请求的审批期间,变更企业地址或联系电话的,应及时通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企业在提出奖励请求时,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经资助的费用将全部追回,并且停止其再次提出奖励请求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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