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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
发表时间:2012-12-14 浏览次数:352

#e# 案情

原告:宋志安。

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无锡锅炉厂)。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

1993年8月6日,原告宋志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于1994年5月8日授予原告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是: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机构,靠近出口处固定有与水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原告取得该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丹阳锅炉辅机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该厂实施,该厂以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法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至今,该厂已给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37万元。

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正转链条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公告。通用公司为推广其技术,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前的1994年10月10日,与被告无锡锅炉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向该厂转让“正转链条给煤装置”技术,并指定该厂为其在江南的定点生产厂。通用公司依约向无锡锅炉厂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无锡锅炉厂为此于1995年4月20日付给通用公司技术转让费10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付给通用公司专利使用费2万元。无锡锅炉厂用此技术先后生产和销售了3台35吨锅炉给煤装置。无锡锅炉厂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其技术特征包括一个给煤滚筒,在其下方有倾斜放置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其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闸板和分段摆动箱形闸板,给煤滚筒的主轴的一端有棘轮,另一端与动力源相联接;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棘轮、棘爪和振动臂的带动下绕振动筛转轴间歇振动,分段浮动箱形闸板可以绕轴销上下摆动。

原告宋志安认为被告无锡锅炉厂生产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一致,即于1995年4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无锡锅炉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无锡锅炉厂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制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锅炉厂答辩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是我厂与通用公司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而生产的产品,属合法使用,且根据用户要求作了改进,谈不上侵犯原告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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