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条件、程序
发表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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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十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下称“专职人员”),不得聘用兼职人员;
2、至少一半的专职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专利工作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理工科硕士(含双学士)以上学历;
(2)在国外从事相关工作或者业务进修一年以上;
(3)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人员专业结构的组成应当全面、合理,其专业应当基本覆盖机械、电子及化工等主要技术领域;
4、专职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机构负责人应当通晓专利工作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6、必须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
7、有三十万元的流动资金和独立的银行帐号(包括外汇帐号);
8、有较好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9、有相对稳定的涉外业务渠道,或者有较好的国内专利代理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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