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获得注册并授予的专利。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
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基础是一个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英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或是一个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或是一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英国或欧洲并指定英国的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香港标准专利第一步: 记录请求的审查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指定专利局公布指定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记录请求。
所需文件:
1.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2.指定专利申请公开文件的复印件
3. pct公开文件的复印件,在以一项pct国际申请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提交;(只适用于以pct作为基础的申请)
4. 摘要的中文和英文版本;
5. 关于申请人有权申请被授予该标准专利的声明,和支持该声明的文件。当在香港提交请求的申请人和指定专利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才需要。(例如转让证明)
知识产权署核对有关请求是否在六个月内提交。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规定。如符合最低限度规定,设定该请求的提交日期。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若记录请求符合形式上的规定,则将被记入专利注册记录册,并予以发表,在宪报刊登公告,同时就发表记录请求一事通知申请人。
如果在发表记录请求五年后,仍未进入注册和授予请求阶段,则申请人应当每年缴纳未来一年的维持费。
香港标准专利第二步: 注册与批予请求的审查程序
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应在指定专利授权后或记录请求发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
所需文件:
1. 核实的指定专利公开的说明书;
2. 关于申请人有权获得该标准专利授予的声明,和支持该声明的文件。该声明和支持文件只有在香港提交请求的申请人和知识产权署记录的标准专利的申请人不一致时才需要。
知识产权署核对有关请求是否在六个月内提交。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最低限度的规定,如符合最低限度规定,设定该请求的提交日期。
知识产权署审查有关请求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规定。若注册与批予请求符合形式上的规定,则将被记入专利注册记录册,知识产权署将批予标准专利及发出证明书,并发表批予专利,在宪报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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