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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454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新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一、具体情形

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导致丧失新颖性,除非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二、证明材料

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一)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逾期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交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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