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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专利纠纷类型
发表时间:2011-09-17 浏览次数:417

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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