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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
发表时间:2005-01-28 浏览次数:0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递交的申请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没有使用中文的;

三、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四、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五、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六、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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