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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专利代理以基本执业准则
发表时间:2013-10-09 浏览次数:219

目前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专利代理的规定。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专利代理问题作了规定。下面专利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委托专利代理以基本执业准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1.考虑到各国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本国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等。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指定了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部、中国专利与商标(香港)代理公司、香港永新专利代理公司、上海华东专利事务所、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一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并发布了公告。

2.考虑到国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条件熟悉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有些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也愿意自己直接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而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也可能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自己直接办理,而愿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这两种情况都应当允许。因此,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也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办理。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哪家专利代理机构,都由其自行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或是强迫其选择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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