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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判断被诉产品或工艺和专利是一样还是不一样?
发表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394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应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侵犯了此项专利权。若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方案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生产方法”发明专利(2001年申请),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制得多棱形的钢砂”。2007年福建某公司以江苏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市中院起诉。

本案争议仅在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采用了涉案专利中的“两级破碎”?

中院一审认为,江苏某公司只采用“一级破碎”,即“细碎级”破碎,其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两级破碎”的技术特征并不构成等同,江苏某公司没有侵犯福建某公司的发明专利,遂判决: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建某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认为福建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福建某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理由之一: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选择“生产轴承时的冲切料”作为原料钢→淬火后直接破碎→多棱形的钢砂。

最高院认为,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中,“将轴承厂生产轴承时冲切下来的边角废料进行淬火”、“淬火后分两级破碎”、“筛分”、“制得多棱形钢砂”均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

福建某公司有关“淬火后直接破碎”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其以“……直接破碎”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裁定:驳回福建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重点阅读:

判定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应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侵犯了此项专利权。

本案争议仅在于“破碎”这一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及“淬火后分两级破碎”,被诉侵权方法采用的是“一级破碎即细破碎”,两者即不相同也不等同。

而后,专利权人主张“淬火后直接破碎”,但该内容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故法院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没有侵犯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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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公司的产品比发明专利产品少一个鼓风机,这样算不算侵犯发明专利权?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专利产品有两个鼓风机,而某机械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一个鼓风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发明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某机械公司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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