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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方法?
发表时间:2012-11-30 浏览次数:36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生产销售商关于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主张,与法院保全的实物、证人陈述不一致、互相矛盾的,法院对生产销售商的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没有侵权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福建某公司享有“一种制作×××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采用风淬热处理。2009年9月,福建某公司发现某石料公司使用的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临沂市某公司,福建某公司遂以临沂市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对临沂市某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临沂市某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查扣锯条边角料一段。

庭审中,临沂市某公司自认其生产方法除了淬火工序外,其它工序与讼争专利的技术特征并无不同。临沂市某公司主张其使用水淬而不是风淬,但是并没有提供采用水淬技术的证据,且根据法院证据保全的现场照片来看,生产车间配有鼓风机,另外临沂市某公司的证人在庭审作证时也明确陈述说,对轧制好的带钢是用风进行冷却。现场照片和证人陈述互相佐证,可以认定临沂市某公司采用的是风淬而不是水淬。综上,临沂市某公司生产方法已经落入讼争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福建某公司发明专利的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临沂市某公司停止使用、销售依照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临沂市某公司赔偿原告一百三十万元。

 

重点阅读:

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方法的,生产销售商关于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主张,与法院在其生产场地保全的实物,生产销售商提请的证人陈述不一致、互相矛盾的,生产销售商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依据均不充分,故法院对生产销售商的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没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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