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 专利保护 > 我们的专利产品和别人的专利产品一样,算侵权吗?
我们的专利产品和别人的专利产品一样,算侵权吗?
发表时间:2012-11-26 浏览次数:86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两个专利权人各自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两项新型专利权相同或者等同,后申请的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以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后申请的新型专利,构成对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2006年苏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瓷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并获得授权。

苏某以杨某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1一致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外人杨某2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并获得授权。杨某1于2008年与杨某2订立独占实施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杨某2授予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本案焦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均拥有专利权,且专利权相同或等同,应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原告苏某拥有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1,杨某2拥有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因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1、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2相同或者等同的情况下,杨某2的外观设计专利2属于重复授权。

被告杨某1生产、销售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产品,经比对、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其外观设计特征均与原告苏某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已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实施,业已构成对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1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行为。

 

重点阅读:

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不同的人都拥有专利权的原因之一是,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先后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者等同,则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也会存在这种重复授权的情。

实施重复授权的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对先申请的专利权的侵犯。

本案中,苏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1的形状和线条与杨某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的形状和线条基本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有关“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以及“先申请原则”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2属重复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杨某1实施后一项重复授权的新型专利,构成对苏某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我们的专利产品和别人的专利产品一样,算侵权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专利实施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