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专利产品有两个鼓风机,而某机械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一个鼓风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发明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某机械公司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以某机械公司生产的设备与其发明专利产品类似向法院提起侵犯发明专利权之诉。
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专利产品有两个鼓风机,而某机械公司生产的设备只有一个鼓风机。
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鼓风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改劣产品?能否适用等同原则来判定构成侵权?
本案经过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设置有两个鼓风机,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整机,只安装有一个鼓风机,缺少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某机械公司生产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一审以被控侵权产品系故意省略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属于改劣产品而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构成侵权不当,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某机械公司侵犯专利权人发明专利权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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