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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利行政诉讼审判资源配置问题的调研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87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上述案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此类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

专利司法审查属于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对行政部门的终局裁定,应使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复审。可以说,专利行政诉讼是专利审查公正性和准确性的最后保障。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虽都属于专利审查制度的一部分,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以往人们对这种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将司法审查理解为只不过是对行政审查的决定再进行一次内容相同的复审,是行政审查简单的延续。实际上,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虽均以专利法为基础,但司法审查不应是行政审查简单的重复,在审查原则、审查重点、审查方式上与行政审查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在审查原则上,行政审查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体现的是公众利益,审查部门代表公众利益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专利授权文件可视为审查部门代表公众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一份“协议”;而司法审查则应超越公众与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众与申请人的中间仲裁者,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重点上,行政审查着重于技术,司法审查着重于法律及程序,技术出身的审查员从技术角度对申请进行评判,对申请的权利状态作出决定,而法官主要审查改决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决定是否是依负担程序作出的。在审查方式上,行政审查部门的审查员主要依职权进行审查,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认识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司法审查采取的是抗辩制,主要根据行政部门及申请人双方的意见进行判断。因此,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各纠其偏。为适应专利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我们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提出如下调查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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