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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372

备受关注的辉瑞公司(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的治疗男性阳萎的药物万艾可(viagra)专利①被宣告无效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②。该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决定,同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判决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均已提出了上诉。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辉瑞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发明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参照说明书是否能够实现该发明③。

1.本案件的过程

在辉瑞公司的专利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药理实验方法和体外药效实验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的数据,但其中未具体公开是采用何种化合物进行实验。对于在实验中使用的化合物,在说明书中被描述为“本发明的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在该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化合物按优选级别共分为5个层次进行了描述,分别为(1)通式i表示的化合物;(2)优选化合物(通式i中的取代基被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3)更优选化合物(在(2)的基础上对通式i中取代基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4)特别优选化合物(在(3)的基础上对通式i中取代基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5)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通式i中包含的9种具体化合物,其中包括1,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即viagra))。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的无效决定中,认定其在药理实验中使用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为上述第4个层次中包含的化合物中的一种,而第4层次中包含的化合物的数量超过100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教导,从超过百种的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具有治疗效果的化合物是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信该专利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用途(在制备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用途)中使用的化合物具有所希望得到的效果。另外,从现有技术的教导也无法确认该化合物是否具有这种效果。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即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由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化合物的数据或试验结果是由效果较好的化合物得出的。而上述第5个层次的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是最佳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作为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之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化合物具有所述治疗效果也是合乎情理的,而无需进一步花费创造性劳动。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认为治疗效果与第5层次的化合物以及权利要求的化合物缺乏关联,从第4层次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具备治疗效果的权利要求化合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忽视了上述情况,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认为复审委员会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错误的,故判决撤销了第6228号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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