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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诉讼时效问题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294

对于专利权来说,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技术成果用来申请专利,就可能出现专利权属纠纷。但专利权属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诉讼时效如何确定,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业内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常见的观点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近来,学者与司法界对此不断反思,陆续出现不少判例不认同专利权属纠纷也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但系统地阐明个中法理的分析文章还很少。本文旨在对此作出较为细致的法律分析,抛砖引玉,希望引起业内同行的关注。

专利法律法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与缺失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对涉及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即“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

问题是,这里的“侵犯专利权”应该如何理解?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仅仅是对“侵犯专利权”作了狭义的规定。该条给出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结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可见,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所以,专利权属纠纷一般不被归到“侵犯专利权”的范畴。理由是,专利权属纠纷概因侵犯了别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下称“专利申请权”)而导致的,专利权属纠纷的根本是专利申请权纠纷,争论的是某个专利权应该归谁申请,之后顺理成章地归谁所有。换言之,专利权属纠纷的含义是将本应属于他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相应的专利权“据为己有”,不属于狭义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明确地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列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但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指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法律的系统解释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所限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应与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并不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从集合的概念上分析,最高法院所说的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是一个大的集合,“侵犯专利权”案件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都是这个大的集合中的子集,而最高法院的诉讼时效的解释只是涉及到“侵犯专利权”这个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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