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专利侵权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问题,是法学界及司法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及可行性,但尚需借鉴“权利失效”等规定加以完善。“迟延告诉”原则和“权利失效”制度所体现的诚信原则和衡平价值,对于正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权利失效;迟延告诉
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诉讼时效,亦称消灭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将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1]。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先有取得时效,后有消灭时效。对消灭时效的立法理由,德国法学家做过如下解释:“请求权消灭时效之原因与宗旨,乃使人勿去纠缠于陈年旧帐之请求权。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方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因为时间已使此类事实黯然失色,对方欲举出于己有利之免责事由并获得成功,纵然并非全然不能,亦属难矣……。若消灭时效于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消灭时效届满失却其本无瑕疵之请求权,此亦属关系人须向公共利益付出之代价。盖若权利人非于请求权之行使置若罔闻,消灭时效本无发生之由,故权利人于请求权内容之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之代价,亦难谓严酷也。”[2]
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在罗马程式诉讼的各种分类中,有永久诉讼与有期诉讼之分。永久诉讼多适用于市民法诉讼,起诉权不受时间的限制;有期诉讼多适用于大法官诉讼,仅于规定期间内才可提起,否则不仅丧失诉权,也丧失实体权利。有期诉讼以1年为期限,主要适用于有关债权的诉讼。因此,可以导致债权消灭的有期诉讼即为消灭时效的雏形。到了罗马帝政时期,狄奥多斯二世颁布法令,规定一切诉讼均有一定期限,永久诉讼也必须于30年内提出,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0年;但期满后权利人只是丧失诉讼上的救济,并不丧失实体的权利。此即消灭时效制度的确立[3]。前苏联等公有制国家的民事立法考虑到消灭时效完成后主要产生的是诉讼法上的法律后果,因而将消灭时效改称“诉讼时效”。我国民法理论及《民法通则》也接受了这一概念。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都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和形成权。(注: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苏俄民法典》第144条、《瑞士民法典》第663条以及《瑞士债法》第127条等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债权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已无争议;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民法学界则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肯定说认为,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却产生了一定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的适用。否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有物权发生,专为保护物权的救济方法,其必附随于物权本身而存在,物权既不因时效而消灭,物上请求权亦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否定说的理由是,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其权利表示并不消灭,而占有人又未能依取得时效获得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下列弊端:第一,城市地区建筑房屋必须取得建筑执照,非经所有人同意,占有人难以兴建或改建房屋。第二,不动产须负担税捐,例如地价税或房屋税,依法均向所有人征收,这就造成所有人负担税捐而不享受利益,占有人享受利益而不负担税捐的不公平局面[4]。 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中可以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5]。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并未限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上请求权,根据权利平等原则,物上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请求权因时效消灭并不导致知识产权的根本消灭,只是针对特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请求权消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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