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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450

一、前言

在有关专利权的纠纷中,有一类情形涉及专利权权属纠纷,即当事人之间对专利权归

属产生争议,经公告获得专利权的人可能不是实际权利人,于是实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变更专利权的所有者。

《民法通则》1第135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我国《专利法》2没有对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人民法院能否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以该诉讼超过诉讼

时效为由驳回要求变更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在专利法没有另外的规定的情况下,

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告授权之日起计算。4

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属纠纷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干规定》5(法释[2001]21 号)第23 条关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来处理,在专利

权存在的期限内,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

第三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因此,其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法律

地位相同。对于物权的确认之诉,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专利权

权属纠纷同样不应受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7

第四种观点将专利权属纠纷归为一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形。8

二、讨论

时效因目的及适用对象不同,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针对物权而规定

的,指占有他人之物(或者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物(或者权

利)。而诉讼时效一般是针对债权规定的,是指请求权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

的,即发生权利行使障碍(在我国,原告将丧失胜诉权)。9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

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于请求权适用。而请

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因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10因

此,从法理上讲,诉讼时效不适用于非债权性质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2

虽然有学者认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各有侧重,缺一不可,11但是,我国在时效制

度问题上,是根本否定取得时效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取得时效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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