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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利权诉讼时效而导致的一些特殊问题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17

有关专利诉讼时效导致的特殊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一般诉讼时效的原则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确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时间规定,越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侵权人也将不会因侵权而受到制裁。

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可以这样理解:

权利人只要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提起诉讼,专利权利人可以就起诉之日起2年以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如果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则不得要求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的侵权损害赔偿。

进一步,对于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侵权行为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已经停止,则权利人不能通过起诉获得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权利人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是在受理之后进行判断。

根据上述原则,你所举的例子中:

(1)、(2)正确;

(3)这时可以就起诉之日起2年以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此外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是,“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并同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时,才适用该规定。

(4)结论正确,除了需要注意上面(3)的问题外,还要注意的是:法院还应当受理此案,受理后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a的诉讼请求。

(5)结论正确,需要注意上述(4)解释中的受理问题。

(6)临时保护期间的实施行为不能称为侵权行为,此时专利权还没有生效。所以把临时保护期间内的实施行为称为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7)对于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的时间内,他人的实施行为不仅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临时保护,实施人也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实施人是在申请日前就做好实施准备的,还可以在专利授权后取得先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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