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无压锅炉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舒学章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提审案
舒学章于1992年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以违反禁止重复授权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并提交了舒学章于1991年申请并在该发明专利授权日前已经终止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做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授权时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终止,不存在两个专利权共存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复审委的决定。济宁无压锅炉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终止后又授予发明专利,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舒学章和专利复审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和复审委决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但在后授权时申请人须放弃在前授权的行政操作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涉及到我国专利局过去依此授予的数千件专利的生死存亡问题。最高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理解和相关行政操作的合法性,澄清了专利法上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概念的内涵。
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法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在判断方法上应当仅就各自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比较即可;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有关行政操作并不违背立法精神。
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昆明制药公司享有“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的发明专利权。昆明制药公司曾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称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后昆明制药公司又在《中国医药报》刊登“严正声明”,称该公司是“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所有人,未许可任何其他公司或个人实施上述专利;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非该公司生产且在上述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产品;该公司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为此,珍宝岛制药公司提起诉讼称:“三七皂甙粉针剂”、“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与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产品特征不同,珍宝岛制药公司没有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昆明制药公司向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的行为,影响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销售,侵犯了珍宝岛制药公司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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