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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程序口审中的意见陈述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85

尊敬的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

在2009年5月12日,陈述人已经向贵委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陈述人已将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即删除权利要求第1-4、6-10项,保留权利要求5,把权利要求5提为独立权利要求。2009年6月又收到贵委寄发的请求人提交的补充理由和补充的有关证据,现陈述人仅对请求人提交的否定权利要求5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如下:

本案专利整体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交的能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具有不同的技术目的,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该区别技术特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提交的否定权利要求5创造性的三份对比文件均不能影响本案专利所具有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

一、 对比文件2不能否定本案专利的创造性。1、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是汽车自救装置;而本案专利是辅助卸载装置。2、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是车辆被陷或打滑时具有牵引力的主车前后移动的自救问题;而本案专利解决的是没有牵引力的挂车在卸货时根据货位移动或摆脱轮下货物时的左右移动问题。3、技术方案不同。由于技术领域、技术目的不同,导致具体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液压油缸、活塞杆的安装、连接方式只能使汽车前后移动而不能左右移动;本案专利油缸、活塞杆的安装、连接方式能使挂车能够左右移动,因此,挂车可以根据货位不同进行灵活的左右移动并因为主车的原因也可前后移动,与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对比,具有实质性区别技术特征。

二、 对比文件3不能否定本案专利的创造性. 从对比文件3的图示中可看出,其与本案专利具有很大的不同,但因为陈述人从未收到请求人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本,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陈述人对此不在进行质证和陈述意见。

三、 对比文件4也不能否定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具有很大的相同性,但在以下多个方面与本案专利不同。1、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4是汽车陷车、打滑时的自救装置;而本案专利是卸货时所使用的辅助卸载装置。2、技术目的不同。对比文件4所解决的是车辆被陷或打滑时具有牵引力的主车前后移动的自救问题;而本案专利解决的是没有牵引力的挂车在卸货时根据货位移动或摆脱轮下货物时的左右移动问题。3、工作原理不同。对比文件4是从纵向产生作用力;本案专利是从横向产生作用力。

4、技术方案不同。由于技术领域、目的、原理不同,导致具体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4中有2个液压油缸并分别固定在主车车架的中部;而本案专利只有一个液压油缸且安装在挂车车架的尾部。安装位置的不同不是常规的替换或规避,而是两者所要解决的不同技术问题所决定的。对比文件4的液压油缸、活塞杆的安装、连接方式只能使汽车前后移动而不能左右移动;本案专利油缸、活塞杆的安装、连接方式能使挂车根据货位不同进行灵活的左右移动,因为主车的原因挂车也可前后移动。与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对比,本案专利不是相近领域的技术转用,因为两者的技术目的、方案、效果有很大不同,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专利是专利权人付出了很多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不是一般技术人员能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所能得到启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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