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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499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四种决定:

(一)受理;

(二)不予受理;具体情形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3、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5、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6、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7、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不予受理。

8、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三)补正;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2、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视为未提出;具体情形为:

1、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且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书未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3、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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