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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情形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34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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