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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办理委托手续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67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四)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五)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六)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部分中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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