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39 号)。
二、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条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其单位经济困难的;
(二)个人与本市辖区内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其单位经济困难的;
(三)本市辖区内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求,需要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
四、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一)《青岛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
(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费用减缓的《费用减缓请求书》;
(三)按要求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的,由各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填写《青岛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等材料。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查单位的经济和经营情况,对符合减缓条件的,由我局出具《青岛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每件专利申请 1 份)。
附件:
一、 《青岛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
二、《青岛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
三、《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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