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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费用减缓请求”变更手续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66

为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文件精神,我校“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办理手续做如下调整:

1、办理对象:专利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独家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2、办理阶段:专利发明人到科研与设备处成果管理科递交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书”后,提出有关“费用减缓”的请求。

3、减缓项目:共五项,包括申请费(其中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年费(自专利授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

4、减缓力度: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5、办理流程:科研与设备处的成果管理科将我校的诸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统一汇总,填写表格,附学校法人和财务相关文件,报送北京市昌平区知识产权局审批,昌平区知识产权局批复后,为我校逐项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请求函”,该函将返回我校,并汇同专利申请全套文本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申请程序。

6、办理部门:科研与设备处成果管理科

7、咨询电话:姚彤 89733055

科研与设备处

2006年11月29日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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