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费用减缓办理程序,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可以减缓的专利费用种类及减缓比例按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局令)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以下简称贵阳代办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贵阳代办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地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二、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单位所属行政辖区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三、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单位所属行政辖区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四、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五、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对费用减缓申请人经济情况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办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时,应附贵阳代办处制发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未在贵阳代办处办理费用减缓申请的,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8日起施行,以前的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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