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红生
[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
上诉人 (原审被告):张德芝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潘乌华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小家伙公司)
[案 号]
一审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民三初字第80号
二审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三终字第15号
[案情简介]
潘笃华于1998年3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 "旋转式吸管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3月25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08701649.2。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认的保护范围如下:1.一种旋转式吸管瓶盖,主要由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护盖组成,其特征在于瓶口上粘贴有封口膜,瓶口上通过螺纹旋拧有瓶盖接头,瓶盖接头上通过螺纹旋拧有吸管,吸管上套插有护盖;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还在于吸管的内管上设有锥刺,吸管的外管内设有螺纹,吸管的外管外设有主拨头;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吸管瓶盖,其特征还在于护盖内设有主拨头。2007年3月25日,潘笃华作为许可人 (甲方)与小家伙公司 (乙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其获得的"旋转式吸管瓶盖"专利技术投放到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小家伙"果奶等儿童饮料市场;许可年限自2000年3月25日至2007年3月25日;乙方以使用甲方实用新型专利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4%作为许可费等。合同订立后,小家伙公司即采用上述专利生产了"小家伙"牌锌铁钙奶饮料并在包装上注明为专利产品及专利号,投放全国市场。
1999年5月27日至1999年6月18日,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金义公司)等八单位针对潘笃华的上述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该决定作出后,撤销请求人之一的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于7007年5月23日作出终局决定,维持上述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同时,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潘笃华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张德芝于2001年开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金义公司生产的"金义"牌ad钙奶),至2002年10月销售该产品500余箱。该产品外观特征为:由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及护盖五部分组成,瓶口粘贴有封口膜,瓶盖接头通过内螺纹与瓶口上的外螺纹连接,瓶盖接头上方突出的圆口设置内螺纹,设置有外螺纹的吸管在内部与其联结,吸管下方带有尖刺。护盖内设有固定的四棱柱,套插时,护盖的四棱柱和成方型的吸管管道配合。使用时通过旋转护盖,由四棱柱带动吸管向下刺破封口膜,然后拨出护盖,使瓶体倾斜,即可饮用瓶内饮料。张德芝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 "卡套式防漏瓶盖"专利技术生产。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技术特征及实施方法为:一种卡套式防漏瓶盖,由防尘罩、螺栓吸管、盖体和封口膜组成,其特征为螺栓吸管是一个外带螺丝扣,内孔是方形的圆柱体。饮用时旋转防尘罩,使防尘罩中间的方芯带动螺栓吸管向下转动,刺破瓶口的封口膜,取下防尘罩即可饮用。该产品末标注专利名称及专利号。经查明,张德芝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254341.9,专利权人为金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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