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鲁民三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安。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烟台正泰化工公司招远五金工具销售处。
代表人:{范0x},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厂1}。
法定代表人:{路2x},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3x},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巩4x},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王忠安与烟台正泰化工公司招远五金工具销售处(以下简称招远销售处)、{厂1}(以下简称鲁鑫工具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忠安,招远销售处的代表人{范0x},鲁鑫工具厂的委托代理人{李3x}、{巩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忠安拥有“加力管钳”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8221359.x,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5月29日,专利授权日为1999年5月26日。授权时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加力管钳,其由活动钳口、调节螺母、钳体、钳柄组成,其特征在于钳柄采用套管式结构,由套管和加力拉杆组成,加力拉杆可在套管中伸缩。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套管上还设有加力拉杆定位装置,其是在套管尾端设一定位堵环,定位堵环中设有一卡簧,卡簧径向夹紧加力拉杆。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钳体后端还套设一偏心调节环。2002年1月,该专利经无效宣告程序后权利要求修改为1、一种加力管钳,其由活动钳口、调节螺母、钳体、钳柄组成,其特征在于钳柄采用套管式结构,由套管和加力拉杆组成,加力拉杆可在套管中伸缩,套管上设有加力拉杆定位装置,其是在套管尾端设一定位堵环,定位堵环中设有一卡簧,卡簧径向夹紧加力拉杆。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钳,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钳体后端还套设一偏心调节环。鲁鑫工具厂曾两次对王忠安专利提出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涉案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2002年7月18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以鲁知法处字[2002]第4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作出处理决定,认定鲁鑫工具厂生产、销售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加力管钳,并责令其停止侵权,驳回了王忠安对招远销售处的处理请求。2002年7月19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给招远销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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