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通城县华翔护理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同宁公司针对市场上传统鞋垫挂钩容易从包装商品货物的包装纸片的开口中脱落的缺点,发明了一种新型鞋垫挂钩,并于2006年3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040358.8。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登记的设计人为夏成川,专利权人为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2007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确认zl200620040358.8“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8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 的审查决定。2009年3月12日,原告同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了该专利的年费,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
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它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包括挂钩和包装纸片,所述挂钩包括弯钩部分,主体部分和水平延伸部分,所述包装纸片包括沿折叠线可折叠的前片和后片,以及在包装纸片的折叠线处切开的一细长切开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包装纸片的开口宽度小于挂钩的主体部分宽度,在开口的一个端点起沿垂直于折叠线的方向切开的开口,其中由切口长度和开口宽度形成的对角线长度等于或大于挂钩主体部分的宽度;所述挂钩还包括在挂钩主体部分分别沿水平延伸部分向内切开的两个供包装纸片伸入的凹槽。
2008年1月8日,原告同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新野来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明发商业广场的家乐福明发店商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商品名称为:“华/梦奈尔真皮鞋垫”(商品号:6934579902059)、“华翔/保健鞋垫”(商品号:6934579900703)、“梦奈尔竹炭鞋垫”(商品号:6940224601086)、“梦奈尔真皮鞋垫”(商品号: 6940224602014)、“华翔/防臭王鞋垫”(商品号:6934579902066)各一件,该鞋垫的外包装纸上均印有“通城县华翔护理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城县隽水镇明珠街8号,电话:××××-4337899 13422343166”;鞋垫的外包装组件包括挂钩和包装纸片。以上涉案产品附于(2008)厦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的公证实物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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