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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36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凤凰路。

负责人:姚灿洪,厂长。

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棻,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新竹市人,商人,身份证号:k121302796;护照号码:13144497,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吴翔,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旭,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下称永盛塑胶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5年5月4日,苏国棻就“圣诞灯泡固定结构之改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苏国棻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31日,专利号为zl95209578。5。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圣诞灯泡固定结构之改良,包括灯座(1),结合以两组导电片(4)及电线(5),和一套合灯泡(3)之灯蒂(2),其特征在于:在灯蒂(2)之两侧各设有一缺口(2),而灯座(1)之内面两侧各设以凸部(11),二凸部(11)分别卡入二缺口(21)内。

永盛塑胶厂是三来一补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加工塑胶制品(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须领证后才能经营)。

2002年8月7日,苏国棻申请广东省公证处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永发工业区凤凰路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公证购买新室外软头700kg、新室外软芯280kg、新室外三线软头20kg,广东省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的公证书。

苏国棻称被控侵权产品“新室外软头、新室外软芯、新室外三线软头”是用以装配圣诞灯饰的组件。永盛塑胶厂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用途没有提出异议,但否认苏国棻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销售的,并称其是一直从事灯泡生产及加工的。

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软头(相当于灯座)的内面两侧各设有凸部,软芯(相当于灯蒂)的两侧各设有一缺口。永盛塑胶厂提交的其称是其生产、销售的软头、软芯产品的结构与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有所不同,苏国棻明确不指控永盛塑胶厂提交的软头、软芯产品侵权。永盛塑胶厂承认其按一定的配比生产、销售软头、软芯,其还应客户的要求销售电线、导电片及灯泡。苏国棻因认为电线、导电片及灯泡不属其专利保护范围,故表示不指控永盛塑胶厂销售电线、导电片及灯泡侵权,但又称如果落入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内的,都在苏国棻指控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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