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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92

笔者曾办理了几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仍无确定的解决方案,现将上述问题作一归纳,并希冀与同行讨论。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权利说明,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授权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交权利说明,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文字性权利说明是没有的,但是有些外观设计专利会有简要说明,用来对图片或照片中无法表达的部分作说明,但这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要求权利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供权利说明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当。

二、 关于色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纯的色彩专利,但对色彩与产品形状、图案结合,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目前色彩专利主要有三种:图案加色彩、形状加色彩、图案、形状加色彩。色彩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目前就要求色彩保护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在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明确的说法及指导意见。有意见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案或其结合

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保护色彩专利的侵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色彩保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当事人申请色彩保护实际上是要求“同时保护色彩”,而不是“仅保护色彩或色彩的结合”,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必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构成侵权。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特意提出保护色彩反而缩小保护范围的话,似乎保护色彩的提出没有意义,因为理性的行为人不可能自行限制自己的权利,除非法律的排除。但是单纯的色彩相同是否构成侵权似乎有待探讨。

三、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类

众所周知道,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类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则侵权判定不能成立,这点在理论及实践中没有争议。但产品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标准,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规定),但有观点提出,因该规定系欧洲国家对产品分类的认识,与我国商业领域和消费者的认识有一定差别,因此不能完全依据该规定进行类的认定。笔者认为:该规定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外观设计授权审查及侵权判定是应该遵守并作为认定依据,至于考虑实际国内商业及认知情况,可以作为类认定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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