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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浅析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250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拥有名称为“瓷座”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72831.0号。2007年12月18日,陈某以佛山市顺德区神达照明电器厂(下称神达厂)生产销售的瓷座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中,神达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顺德家电快讯广告》以及一份名称为“加热器的结构”、申请号为95117585.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以此证明两份证据公开了陈某的涉案专利,神达厂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公知技术,其不构成侵权。

2008年6月13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决神达厂的公知技术抗辩成立,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此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我所接受陈某的委托,代理了本案的二审诉讼。

【二审判决】

2010年3月15日,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审法院以名称为“加热器的结构”、申请号为95117585.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公开了陈某的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撤销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神达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半成品;判决神达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法理基础

1、概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常见抗辩方式之一就是以“公知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在具体专利案件中,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在其申请日前已经成为公众所能得知的技术。因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故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依据。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此条即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

3、法理基础。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科学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据此,与专利技术相对应的自由公知技术因不属于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任何人都不能获得专利权。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但在具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其只能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后,法院才可以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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