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8475号
原告科勒公司(kohler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镇高地道444号。
法定代表人纳塔莉?布莱克,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睿(系个体工商户“北京嘉浴嘉成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塘王村。
法定代表人吴四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元,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中路陶瓷区北3幢5-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四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张春睿、台州市中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简称台州中标公司)、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鳄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青、王冉,被告张春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晓华,被告台州中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元,被告上海金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勒公司诉称:原告是世界著名厨卫产品制造企业。多年以来,原告致力于研制开发外观精美的厨卫产品,包括:卫生洁具、水龙头等。同时,原告还将上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授予原告zl98327513.0,名称为“把手”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原告将使用本专利把手的龙头命名为菲尔法斯fairfax系列龙头并在中国销售,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度已经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原告发现,北京嘉浴嘉成建材经营部(简称嘉浴建材部)实施了销售涉及本专利产品的行为,台州中标公司和上海金鳄公司实施了生产和销售涉及本专利产品的行为。经公证取证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把手外观与本专利的外观形状完全相同。三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大规模地实施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台州中标公司为获得最大的利益,不惜设立中英文网站,并将侵权产品大规模销往国外,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考虑到三被告所生产和/或销售的侵权产品涉及多种,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数额是巨大的。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2、被告张春睿和/或台州中标公司和/或上海金鳄公司销毁侵权所使用的所有生产模具、侵权物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带有侵权产品外观图片的产品样本、宣传资料;3、被告台州中标公司删除在其网站上(http://www.east-plumbing.com)所显示的侵权产品的图片;4、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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