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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3-07-22 浏览次数:210

【内容提要】以权利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调查机构作出分析报告作为权利人提出损害的事实证据,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及侵权获利为负时的赔偿可参照其他方法,应参照的专利使用许可费应基于合法合理性审查,法定赔偿时应将侵权人的诚信度作为酌定因素,部件专利、间接侵权、销售者等几种特殊情况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损失获利计算、侵权人诚信度、数种情况的赔偿。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侵权,并获得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的赔偿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标准,不论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亦不论侵权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赔偿原则排除了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亦称“填平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受损的市场利益,包括其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从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4、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5、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适用顺序方面,权利人可以就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两种计算方法中作出选择,在该两种计算方法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下,适用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方法;在无法参照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赔偿。虽然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已较详尽,但是由于专利属于智力创作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专利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划一,所以如何计算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一直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

一、关于几种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1、关于权利人损失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事实上,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该事实的证据主要来源于权利人的财务报告,其具有单方性,较易被否定。同时即便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能够确定,其原因也并不一定完全是侵权行为造成,也可能是替代产品出现、市场饱和度、专利产品本身的瑕疵、权利人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限等其他原因造成。因此要考量因侵权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调查、分析、计算过程,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查实认定。此外,若权利人实际销售数量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但其应增加的销售数量没有增加,是否亦可认定是损失?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由于侵权产品占据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使权利人本应达到的销售数量增长率未达到,也是权利人能够预期的实际损失,应当纳入请求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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