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操作中往往难于适用,于是各地法院纷纷 尝试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在1997年举行的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各种计算方 法汇总起来,约有十数种之多,全面反映在会后出版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书中。
但是书中所列的各种方法大多是各自为战,互相独立,没有 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有的文章在论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将“以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行为人的利润”、“侵权产品总额乘以专利权人专利产品利润或同行 业平均利润”、“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确定赔偿额”、“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和“法定赔偿标准”等若干种方法一一罗列,不分层次,并列使用,不 成系统(《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程萍);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选择一个最为简单的方法予以适用。对于法官而言,可能 是简化了工作,但却有可能悖离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宗旨。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种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建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体系。
法律基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损 害赔偿,我国理论上一般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 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概念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
以此理论为基础,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以赔偿填补损失,损害赔偿的结果不应当使受害人较损害前更为优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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