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责任后果,一是制止侵权行为,二是解决因侵权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准确合理地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是制裁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一、如何选择和适用计算方法
专利法和《若干规定》列举了上述四种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专利侵权案件的案情复杂多样,对于如何选择计算方法,以及由谁来选择,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专利法和《若干规定》在规定上述四种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时体现了一定的顺序性和有限选择权。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和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是并列第一位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是第二位,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处于第三位。既然专利侵权诉讼归属于民事诉讼,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权利,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计算方法的选择,因为当事人最清楚哪种方法能最好地保护其利益,适用哪种方法最方便其举证。在此情况下,法院只是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事实审查即事实依据是否客观真实和法律审查即其计算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在上述四种方法中进行选择,但当被告作为被控侵权人在前位于原告的方法上形成有效抗辩时,则以被告主张的方法为标准。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该方法只能适用于对于某一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专利权人和侵权人是市场唯一竞争者且权利人自身的生产因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其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权利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这种观点不妥:当侵权产品的利润低于专利产品的利润时,如果按侵权产品的利润进行赔偿,权利人可能得到比自己进行生产还要少的收益,而权利人本应享有独占利益的专利产品市场已被侵权人破坏,这不符合补偿性赔偿原则;当侵权产品的利润高于专利产品的利润时,如果按侵权产品的利润进行赔偿,权利人可能得到比自己进行生产还要多的收益,也不符合补偿性赔偿原则。另外,当权利人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时,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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