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律案例<知识产权法律网http://www.365ipr.com/anli/232.html甲于1996年2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就其发明的食品机械a提出一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10日,该专利申请公布,1999年3月14日专利局授权并公告。
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实施该专利5年。乙生产食品机械a,同时也生产该食品机械的零部件b,2000年6月份丙购买了一批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自行组装食品机械进行销售,因乙公司销售零部件b价格较高,丙公司在用完零部件b后,从丁公司处购买100件零部件b组装食品机械a 用于生产食品。2000年8月,乙发现了丁公司销售零部件b的事实,经调查,乙发现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 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 1996年3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以每月生产10台食品机械的产量提供产品。因销售火爆,丁公司在第一批产品生产完毕后,加装了一条生产线继续扩大生产,同时开始生产零部件b,1998年10月1日,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生产销售食品机械a的事实,并立即于1998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乙公司于2000年7月向丁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未继续追究丁公司责任,2003年4月份,乙公司发现丁公司仍在生产并销售食品机械a和零部件b,一纸诉状将丁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丁公司就其生产的所有产品承担侵权责任。
请分析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乙没有起诉权,在甲声明不起诉的情况下,才有起诉权。
丁公司自1996年1月份即已开始购置厂房,装备生产线并购买了生产200台食品机械的原材料--------这个不能算是做好了生产准备,除非丁可以提供产品的设计图纸,摸具等说明在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完全有能力生产该食品机械a 的证据。如果不能则不享有先用权。
若丁能证明他在申请日前做好了准备,应当享有先用权,个人认为应当认为丁可以原计划的生产线的生产能内继续生产食品机械a(即每月生产10台食品机械),其余的则为侵权。
另外,零部件b若能直接组装成食品机械a则构间接性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由于丙和丁串通承担连带责任。零部件b只是a的一部分时由于b没有专利权,则丁和丙不侵权。
也可起诉丙,丙此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明知丁侵权,如果丙能证明他不知丁为侵权且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的是在公开日前的侵权产品不受保护,同时由于诉讼时效,只有2000年7(2003年4?????)份前两年的侵权赔偿才能得到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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