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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4

案例1. 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因与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富亿公司大量销售仿冒本公司专利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些产品都系凤铝公司制造,二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凤铝公司辩称:1、原告的专利应属无效专利;2、我公司生产的铝型材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有明显不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富亿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1、原告的通过受让所得的专利为有效专利;2、凤铝公司生产的型材与专利产品系同一类产品,在作为型材类产品的视觉要部的横截面上,两者除存在两处细微差异外,基本相同。这种差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区分开来。因此,凤铝公司制造、富亿公司销售上述型材,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富亿公司存在明知侵权产品而予销售的事实,且依据公证书可以认定富亿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系凤铝公司生产,富亿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凤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富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型材;凤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一审后,凤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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